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一 節 通則
( 101年09月19日)
第 11 條
氣墊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時。
二、船舶購自國外時。
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
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
五、適航性有嚴重損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