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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一 節 通則 ( 101年09月19日)
第 13 條
氣墊船之定期查驗包括下列二種,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
一、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四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施行一次查驗。
二、依輪機裝備之類別經航政機關事先核定按使用小時數所施行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