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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09月19日)
第 38 條
船身應作適當之水密隔艙或裝設浮力材料,使氣墊船在左列受損浸水之範圍下,仍能漂浮於水面:
一、縱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長十分之一。
二、橫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寬五分之一。
三、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