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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09月19日)
第 31 條
氣墊船船身之彎曲力矩,應以靜力波高及波長為設計基準。

第 32 條
在計算頂昇及懸吊情況下之應力時,其假設之加速度不得小於重力加速度之○.三倍。

第 33 條
在計算拖航連接器之拖航力時,應以拖航速率不低於每小時七浬為準。

第 34 條
船身應力之計算,應考慮左列情況:
一、在正常氣墊航行情況下之行駛、登陸及靠泊情況。
二、緊急登陸、靠泊、包括動力、操舵能力或其他控制裝置失靈時之緊急登陸、靠泊情況。如屬第一級氣墊船並應考慮主氣昇裝置之故障時情況。
三、營運航行中可能遭遇之局部衝擊負荷。
四、尚未產生足夠氣昇方而全力推進航行情況。
五、一處或多處浮力艙浸水時所受動力效應情況及其安全係數。
六、在速度不超過每小時七浬水流中繫泊情況,及在速度不超過每小時八○浬風速中樁泊情況,與正常錨泊情況。

第 35 條
船身各部構材應具適當強度,其成份應經分析,並須具有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

第 36 條
氣墊裝置之構造及配置,應使氣墊船能穩定航行,並具足夠力量保持氣墊船氣昇使用高度,墊裙應採用適當強度不易破裂之材料,其構造應使在超越障礙物時不易受損,在靜水上航行時不易產生噴氣現象。

第 37 條
船底外板於氣墊船在計畫滿載與計畫氣昇高度落下時,應不致破損變形。

第 38 條
船身應作適當之水密隔艙或裝設浮力材料,使氣墊船在左列受損浸水之範圍下,仍能漂浮於水面:
一、縱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長十分之一。
二、橫向受損範圍達墊裙展開時設計船寬五分之一。
三、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第 39 條
氣昇鼓風機故障或未氣昇時氣墊船之穩度,應符合客船穩度之規定。

第 40 條
起居及作業艙室之門窗,應為風雨密。玻璃應採不易破裂材料,駕駛室前玻璃窗應不致降低視界。

第 41 條
起居艙與機艙之間,應裝設防火艙壁。

第 42 條
空氣吸入口應儘可能位於海水濺潑不到之處。

第 43 條
氣墊船應裝設登陸後保護墊裙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