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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六 章 登記費 ( 64年06月05日)
第 61 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