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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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登記申請書
( 105年09月20日)
第 12 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亦同。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