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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一 節 通則 ( 107年06月08日)
第 13 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