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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一 節 通則 ( 107年06月08日)
第 18 條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