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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一 節 通則 ( 107年06月08日)
第 19 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