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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三 章 引水人之僱用 ( 91年01月30日)
第 17 條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