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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