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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三 章 引水人之僱用 ( 91年01月30日)
第 20 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