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引水法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 91年01月30日)
第 21 條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