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引水法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 91年01月30日)
第 23 條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