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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 91年01月30日)
第 25 條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

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