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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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 91年01月30日)
第 30 條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