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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 91年01月30日)
第 31 條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
一、水道有變遷者。
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船舶有遇險者。
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