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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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五 章 罰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36 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