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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十一 節 易燃油料等之佈置 ( 107年01月09日)
第 47 條
用於有壓力之動力輸送系統、控制與操作系統及加熱系統之其他易燃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在船上人員之安全。當其位於具有點火裝置之處,其佈置至少應能符合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其強度及結構並應符合第四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