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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船舶通信 ( 109年02月12日)
第 11 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之發送、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之發送以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信之發送,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