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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船舶通信 ( 109年02月12日)
第 13 條
船舶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並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