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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船舶通信 ( 109年02月12日)
第 16 條
船舶無線電臺不得濫發遇險信號,或與遇險信號容易混淆之信號。

如有前項情形,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