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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船舶通信 ( 109年02月12日)
第 18 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 於駕駛臺。

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