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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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五 章 船長
( 110年04月28日)
第 58 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