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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 109年04月22日)
第 9 條
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

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