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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設備及配置 ( 105年01月18日)
第 15 條
高速船應有足夠強度及適當設計之方向控制措施,以確保船舶之艏向及航向於任何船速及證書核定條件下均能有效控制。

高速船之方向控制系統、操縱、控制與性能及相關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16 條
高速船之錨泊、拖曳、繫泊及相關局部結構之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17 條
高速船消防安全之火災偵測系統、滅火系統、消防人員裝具、通風及燃油系統等相關配置,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18 條
高速船之救生設備及配置於緊急或遇險時,應符合高速船規範,以確保船員及旅客安全。

第 19 條
高速船之電力系統相關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20 條
高速船之航行設備應依噸位、載客數、航行區域及建造日期而配置。

前項設備之規格、數目、性能標準及操作室配置,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21 條
高速船之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配置,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之規定。

第 22 條
高速船之主機、傳動推進裝置與輔機系統,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第 23 條
高速船之防止污染設備與配置,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五編防止污染設備之規定。

第 24 條
高速船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四編第三章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之規定於客艙、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等處所配置適當之通風、空調與照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