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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 108年10月31日)
第 15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施船舶及岸上內部安全稽核一次,以查證其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