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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 108年10月31日)
第 17 條
內部安全稽核之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送相關負責人員。

稽核結果之缺點,應採取矯正措施,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並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