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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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 108年10月31日)
第 18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舉辦管理審查會議一次,評估並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