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31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