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31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制度:指安全管理機構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化制度。
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法人組織。
三、符合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之證書。
四、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及船舶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予船舶之證書。
五、週年日:指符合證書及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屆滿期限相當期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