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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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 三 章 用水供應
( 71年12月06日)
第 14 條
儲水設備或水源地遭受損壞時,自來水事業單位除設法搶修並利用其他水源供應外,對市區用水應予適當管制,以資撙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