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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 112年04月26日)
第 5 條
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