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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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入出港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