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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3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