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用航空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1 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第 121-1 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航空運輸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 122 條
(刪除)

第 123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