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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三 章 航空人員 ( 112年06月28日)
第 27-1 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