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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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1 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