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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3-1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