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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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3-2 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