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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3-3 條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特種飛航,或發射緊急求救訊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