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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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4 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噴灑、拖曳航空器及其他物體或跳傘。但為飛航安全、救助任務或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