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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47-1 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