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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七 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