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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12年09月18日)
第 10 條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