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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 112年09月18日)
第 24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