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依法辦理: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三、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決議錄。
四、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項目、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減資預計時程表及其理由。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完成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如有重大變更時,亦應向民航局申請。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