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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 112年09月18日)
第 2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