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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 112年09月18日)
第 2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