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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 112年09月18日)
第 29-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為運輸之目的而取得之乘客個人資料及訂位資訊,其使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履行運送契約之範圍。